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创建高水平院士工作站,吸收高水平的科研工作者,增强科研 队伍的活力,规范院士工作站的管理工作,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二条 南京卓实电气公司与南京大学联合成立以公司主管领导、南京大学有 关领导及有关院士等为主的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指导本院士工作站的工作。 第三条 南京卓实电气公司办公室为院士工作站日常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院士以及外单位人员(包括来访的学者)、课题组的研究生、合作人员及临时辅助人员的进、出站管理和后勤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落实国家、公司、学校等有关政策,做好院士工作站科研工作管理,负责院士工作站与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联系以及组织院士工作站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本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员从进站成员中选举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的院士工作站日常领导,全面负责管理进站人员的科研、日常行政和考核工作。
录入进站人员 第六条 站内院士均可根据科研任务招收研究人员,联系导师一般应为现职教授,对于有重点、重大科研任务,具备科研条件(包括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完备的实验条件)的副教授及课题负责人经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员同意也可以联系招收研究人员进站工作。 第七条 招收进站的研究生、研究人员要与课题负责人承担研究任务课题相结合,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力求与院士工作站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紧密结合,研究人员的招收要与企业发展相一致。 第八条 科研人员进站时,除提供必须材料外,还须提供《联合培养人才协议书》、《研究项目立项表》及《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第九条 进站人员三周内需与工作站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有关事项,在站期间,应严格按工作协议进行工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必须征得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经费及后勤保障 第十条 本院士工作站各课题组每年10月底前要求上报下一年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按照科研项目、科研条件、科研实际情况,会同南京卓实电气公司与南京大学等相关部门讨论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拨款经费指标,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当年经费没有执行完毕的,经讨论报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延续使用。 第十二条 进站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由南京卓实电气公司与南京大学申请筹集,南京卓实电气公司为进站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和生活条件。
项目及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南京卓实电气公司与南京大学负责组织专家对院士工作站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承担科研项目、发表论文、管理工作是否完善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是确定各课题组的经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进站研究人员工作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南京卓实电气公司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成果所获效益按相关规定执行,研究人员进站期间不鼓励在站使用大量时间撰写专门的学术报告,研究人员结合所研究课题发表相关文章,其内容不得泄露本院士工作站所涉及到的保密范围,如有泄露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站内人员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对于在站工作表现不好的工作人员,工作站可以提出减少基本待遇发放或停止所有待遇发放的建议,报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在站期间不能进行正常科研工作,不适宜继续进行研究者; (2)考核不合格,在三个月考察期内无明显成效者;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4)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两周者; (5)学风不正、弄虚作假者; (6)累计请假三个月以上,或未经同意离站一个月以上者; (7)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研究工作者。
退站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必须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工作站对研究人员的工作考核,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对科研工作进行跟踪管理,根据进站时签订的协议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人员在出站时,需对其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发表文章、申请专利等成果)、完成科研工作的质量等方面做出客观评价,作出是否同意出站的结论。 第十九条 研究人员在出站时须进行工作交接,提交简要的出站报告,报告的内容为实际取得的成果和研究工作,不要求、不鼓励在站期间使用大量时间撰写专门的出站报告。 第二十条 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设立奖励基金,对于考核优秀的进站研究人员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进站研究人员,根据国家人事部规定,在站期间一般不得申请到国外或者国内其它大学、研究机构及其它企业进修,如工作需要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及访问,须经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员会同意,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进站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课题须借助国外的研究条件进行,需签定在站出国研究协议,回国后应及时递交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国期限超过三周的,停发其出国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及奖金等。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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